欧洲能效ERP
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 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 “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V)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任选其一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制造商若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7个方面:耗能产品的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的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要素相关联、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清单、使用者及处理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的结果;若选择“环境管理体系”,则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的框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则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的文件信息。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耗能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类似环境体系认证内容。 EC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CE 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ErP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10天内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途径外,ErP指令同时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推断的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EC No. 1980/2000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实施措施。另外,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指定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耗能产品行使市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行使权力通常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对实施措施内的能源相关产品进行检查,责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是要求相关方提供必须的信息;三是有从市场抽样并进行符合性检查的权力。各成员国有将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耗能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的时候,该产品将同样无法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运作方式 ER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 一般生态要求文件并没有设定具体数值,只是设定了一个总体基准。它要求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循环不同阶段,如原材料的获取、制造过程、包装运输和分配、安装和维护、使 用以及寿命终结丢弃阶段,进行如下基本的生态条款的评估: 预期材料、能源及其他资源(如水)的消耗; 预期对空气、水或土壤的污染; 预期其它方式如噪音、振动、辐射、电磁场等导致的污染; 预期产生的废弃物等; 结合WEEE指令,考虑材料和能源再利用、循环利用及回收的可能性。 具体的衡量参数包括: 产品的重量和体积; 回收材料的利用; 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部能源消耗; 有害物质的使用; 使用和维护的消耗; 回收和再利用的难易程度(材料种类和数量、标准器件、拆分时间); 与旧元器件配合使用的兼容性;; 避免回收利用的技术等方面的困难; 产品寿命的延长; 有害废弃物的产生排放量; 对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排放;; 用于处理、使用和循环利用的重要指示信息。 对于具体某一产品,委员会对市场上现有的各种同类产品模型从技术和经济方面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代表性的模型,并对其提出环境改进方面的各种选择方案;同时确定现有的好技术、优秀产品和参考各种立法中的标准要求。然后对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分析研究,而得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的数值要求,如能量和材料消耗的限定值。比如说,通过对市场上各种洗衣机进行分析,从技术和经济角度来选定一个好的产品,比如品牌A的X 型号的(A-X)洗衣机,然后对它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改进选择,接着研究以这个品牌型号的洗衣机为基础进行的改进是否可行,后得出一个具体的要求数值,例如耗电、耗水和排污量、形状、尺寸、重量等的极限值。那么所有的洗衣机都必须符合这种A-X洗衣机改进的模型要求,才能投放欧盟市场。 实施措施 ERP指令并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欧盟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进一步的有关某类耗能产品需要符合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指令,称作“实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 ERP指令规定了考虑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和贸易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 该产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如欧盟第VI次环境计划所指的对环境重大影响的四大领域:气候变迁、自然及生物物种多样化、环境健康及生活品质、自然资源及废弃物); 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如温室气体排放)。 实施措施的制定,将从产品生命周期出发,对环境影响因素和改善环境性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继而开展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等竞争性方面的评估,综合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此外,欧盟要求实施措施在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同时,不应该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够对消费者的采购能力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且也不应该对制造商的竞争力(包括在欧盟以外的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ERP指令规定,指令实施的同时,欧盟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为指令颁布后接下来的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实施措施批准的优先顺序。 目前已发布的 ER 实施细则 Regulation No 1275/2008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功耗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No 278/2009外置电源空载功耗和平均有效效率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No 244/2009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859/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的紫外辐射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No 245/2009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No 107/2009简单机顶盒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640/2009 电动马达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641/2009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和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642/2009 电视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643/2009 家用制冷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 Regulation No 245/2009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的生态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