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家电产品不标额定频率可以吗?
铭牌上是不是必须标识“额定频率 - 50 Hz”?
图1 家电产品铭牌示例(图源:实拍)
案例分析:
笔者个人认为交流家电产品可以不标“额定频率”,理由如下:
(1)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7.1条款并没有强制要求标出“额定频率”(标准条款内容详见下文)。
(2)GB 4706.1-2005标准5.8.1条款中明确指出“没有标出额定频率或标有 50Hz-60 Hz频率范围的交流器具……”,侧面说明家电产品可以不标出“额定频率”。
综上所述,交流家电产品的铭牌上标出“额定频率”不是必须的。
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 3.1.7 额定频率 rated frequency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频率。
◆ 5.8.1 交流器具在额定频率下进行试验。而交直流两用器具则用对器具最不利的电源进行试验。
没有标出额定频率或标有 50Hz-60 Hz频率范围的交流器具,则用50 Hz或60 Hz中最不利的那种频率进行试验。
◆ 7.1 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GB/T 5465. 2(idt IEC 60417)的符号 5172,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